【导语】:六安市发布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对报销条件、负责主体及承办部门、保险缴纳标准、报销比例、报销流程等进行说明,详见本文。
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一、报销条件
三、负责主体及承办部门
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主管部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筹集和拨付工作;市医保经办机构经公开招标,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意外伤害事故的受理、审核、调查,以及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审核结算。
四、保险缴纳标准
意外伤害保险暂定筹资标准为全年28元/人,按年度从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中划缴。意外伤害保险筹资标准和筹资方式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作相应调整。
五、报销比例
意外伤害保险住院期间所发生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自付比例在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20%,不实行保底报销。意外伤害保险单次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年度最高支付20万元,计算年度按参保年度计算。
六、报销流程
七、相关说明
1、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发生在统筹区范围外的,应及时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外伤申报,需要调查取证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外伤调查,调查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2、应由第三方全额承担的医疗费用,无法确定第三方或第三方不支付的,经有关部门核定,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参保人员先行支付申请,在治疗终结后由意外伤害保险先行支付。意外伤害保险先行支付第三方应承担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需将追偿权利转移于医保经办机构,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向第三方追偿。
3、因基础疾病如癫痫发作、精神病发作、病理性骨折或突发脑卒中等造成身体伤害的;7周岁以下儿童因摄入异物、溺水、烫(灼)伤、毒蛇咬伤等需住院治疗的;因见义勇为、救灾抢险任务中负伤并提供县及县以上公安、民政等部门证明的,其所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按普通住院处理。
4、定点医疗机构在收治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时,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实事求是,不得开具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证明。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并查实的,将拒付医保费用,并按服务协议有关条款处理。对当事医生,按照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