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3、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办理材料
1、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办理流程
1、持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办理申领手续;
2、申领人交验户口簿,采集人像信息,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3、凭《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做为申领人领取证件的依据,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领取居民身份证。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 14:30——17:30(冬春)15:00——18:00(夏秋)
联系电话:3378055(市公安局户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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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办理费用:
1、对首次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
2、对农村五保户、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以及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
3、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减半征收工本费。